合肥旺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:
你公司与我校于
2016
年
12
月
23
日
订立了“医学检验系实验室设备添置项目”(项目编号BYGZ2016
-158 G
)合同。合同约定签字生效15日内,你公司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责任与义务。你公司一直拖延工期至今,我校相关部门多次催促,要求你公司按期履行合同,但你公司至今未派人前来解决问题。
依据合同法等相关规定,我校特向你公司通知如下:由于你公司未按期履行合同,我校将依据合同约定解除该项目合同。请你公司于
2017
年
10
月
13
日前
派人协商有关合同解除的善后事宜。
同时,我校将保留进一步追究你公司违约责任的权利。
特此通知。
蚌埠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
2017年10月10日